阳光公约Sunshine convention

为保护贵我双方的经济利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就贵我双方业务合作期间,特向贵司承诺如下:

第一条 确保我司及代表(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法定代表人、职工、委托代理人及其亲属等,下同),在与贵司业务活动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从事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二条 确保贵司代表(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法定代表人、职工、委托代理人,下同)及其亲属,不因我司原因违反廉洁自律的法规、制度。

第三条 我司及代表保证不向贵司代表或亲属提供获取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1、以信息费、手续费、介绍费、市场维护费、感谢费、佣金、服务费用、考核奖惩费用等任何形式给予个人现金或贵重物品(包括但不限于黄金首饰、名贵字画、名贵或高档消费品、保健品等);

2、赠与个人银行卡(或为其偿还消费额)、各类消费卡、电子券或购物券、VIP卡、储值卡等有价证券;

3、报销个人差旅费、通讯费;

4、为贵公司代表个人子女、亲属特别提供升学或就业机会;

5、提供赌博、性贿赂等非法活动;

6、邀请参加娱乐、休闲、健身性等活动;

7、借考察、谈判等名义提供旅游机会;

8、其它违反法律规定的、影响或可能影响双方合作公平、公正、诚信的不正当行为。

第四条 我司保证不得以任何手段引诱、欺骗、误导、串通贵司代表与我司发生交易或以不合理价格交易,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贵司代表及亲属提供借款。

第五条 在业务合作前及合作期间,我司承诺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在认知到出现以下将影响或可能影响贵司做出正确判断的利益冲突关系在本承诺书签订后2日内(如在合作开始后新出现的利益突出关系,自利益冲突关系出现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贵司:

1、 直接或间接负责业务往来或可能影响业务往来的贵司代表及其亲属在我司及其关联公司工作、担任职务或持有股份(上市公司除外);

2、 直接或间接负责业务往来或可能影响业务往来的我司代表及其亲属在贵司及其关联公司工作、担任职务或持有股份(上市公司除外);

3、 直接或间接负责业务往来或可能影响业务往来的双方代表存在亲属关系;

4、我方代表自贵司离职(包括但不限于主动离职、被动离职,下同)之日起,到我方入职时未超过二年的;

5、 贵司代表自我方离职之日起,到贵司入职时未超过二年的。

第六条 本承诺书所称“亲属”包括但不限于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表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姻亲等足以影响对方人员做出正确判断或影响廉洁合作的亲属、同学、朋友等相关人员。

第七条 本承诺书所称“担任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总裁、副总裁、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其它管理人员及利用职权等便利条件形成影响或间接影响的其他职位,贵司同意在参与我司采购过程中的企业关系(包含但不限于人员关系、投资关系、任职关系)均接受我司监督与调查。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我司承诺并同意:我司或代表如有违反本承诺规定的任意情形,我司自愿按给予贵司代表及亲属的不当利益的五倍或合同标的额的20%两者取其高向贵司支付违约金(最低十万元);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贵司损失的,我司仍负赔偿责任,并在贵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到贵司指定账户;若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我司或代表如违反本承诺书中任意情形,贵司均可暂停一切款项及费用的结算,直至事实查清为止;同时,贵司可直接自贵司及关联公司应付我司款项与前款约定的违约金相抵销,且我司认可上述抵销不以书面通知我司为前提;贵司亦可在行使本条第1款权利后,单方面解除主合同,对全部交易有权采取退单处理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本承诺书为我司与贵司建立交易关系的前提,双方合作期间持续有效,我司愿意受其约束,具有法律效力。本承诺书如与双方签署的主合同存在冲突或不一致,以本承诺书为准。

第十条 我司如发现贵司代表及亲属存在向我司及其代表索取私利的行为,我司应立即向贵司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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